一、依教育部115年7月21日臺教學(一)字第1152800834號函辦理。
二、本指引用詞「輔導相關人員」,定義如下:指執行學生輔導職務之專兼任輔導教師、專兼任專業輔導人員與學校輔導行政人員,及協助輔導工作之其他相關人員,包括各教育階段之學校教師、行政人員、教官、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教師助理員、特教學生助理人員、運用於協助教學與其他執行教學之人員,例如學務創新人員(含校安人員)、運動教練、外聘社團活動指導教師等。
三、學校學生輔導工作相關人員執行學生輔導工作,應遵守相關專業倫理規範,與學生建立互信合作之輔導關係,維護學生隱私及權益,避免學生輔導工作受不當干擾。
四、各級學校應支持並維護學校學生輔導工作相關人員執行職務之專業水準,以確保學生權益,促進學生心理健康、生活適應、適性學習及生涯發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