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鈞署修正「學校使用資通系統或服務蒐集及使用個人資料指引」及「學校使用生物特徵辨識技術個人資料保護指引」各1份,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依教育部114年2月4日臺教資通字第1132705044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