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章程 國立虎尾高級農工職業學校學生家長會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92年10月13日訂定,經92學年度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10月7日第一次修正,經103學年度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第二次修正,經107學年度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一 條 為協助本校校務發展,設立國立虎尾高級農工職業學校學生家長 會,特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及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家長會 設置辦法之規定,訂定本組織章程。 第 二 條 本會由本校在學學生之家長為會員組織之。 前項所稱家長,指學生之父母、法定監護人或其他同居之親屬。 第 三 條 本會會址設於雲林縣虎尾鎮博愛路65號。 第 二 章 組織及任務 第 四 條 本會設置會員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 第 五 條 會員代表大會,由各班班級代表組成。 班級代表應於每學年度第一學期開學後四星期內,由各班家 長推舉一至三人擔任之;其推舉方式,採通訊為之。 本校有身心障礙學生者,其家長應至少一人為會員代表大會 之代表。 會員代表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同一家庭之家長,以一人被推舉為班級代表為限。 第 六 條 委員會置委員三十一人由會員代表會就會員代表中推舉組成之, 均為無給職。 本校有身心障礙學生者,前項委員總額內,應至少一人為身 心障礙學生家長。 委員每一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其任期自當選之日起, 至下屆委員產生之日止,並不得逾隔年十月三十一日。 委員會得設置顧問一至十人。 第 七 條 委員會設置常務委員會,置常務委員一至九人,就委員中推舉之, 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 委員會就前項常務委員中推舉一人為本會會長,一至五人為 副會長。 本會會長、副會長每一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並以連 任一次為限。 第 八 條 會長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其配偶被選為次任會長者,視 同連任。 會長綜理本會會務,對外代表本會。會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 時,由副會長互推一人代理之。 會長出缺時,所餘任期由委員就副會長中選擇一人繼任之。 會長及副會長同時出缺時,應補選之。 第 九 條 本會為辦理日常會務,由會長提名家長或本校人員三人擔任會務 人員,經委員會通過後聘任之,均為無給職,並得經委員會同意 給予津貼。 本會得聘顧問,由會長提名經委員會通過後聘任之,其人數 不得超過委員人數二分之一,以提供教育諮詢,協助本校校務發 展。顧問均為無給職。 第 十 條 會員代表大會任務如下: 一、本會會務之決策。 二、協助本校校務發展,提供建議事項。 三、審議本會組織章程。 四、審議會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五、審議會務報告及決算報表。 六、依組織章程規定,選任、解任及罷免委員會委員。 七、選派代表參與法定應參與之會議。 八、其他有關本會事項。 第 十一 條 委員會任務下: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事項。 研擬本會會務計畫及會務報告。 編製經費收支預算及決算報表。 協助本校校務發展及提供本校推展教育政策改進建議事項。 協助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有關本校教師、學生、家長間之爭議事項。 協助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活動。 依組織章程規定,選任、解任及罷免會長、副會長及常務委員。 推舉本會財務委員及監察委員各一人。 審議本會會務人及顧問之聘任。 其他有關委員會會務事項。 第 十二 條 常務委員會於委員會未開會期間,代行委員會之任務。 第 三 章 會員權利及義務 第 十三 條 會員權利如下: 班級家長座談會出席權、發言權、提案權及表決權。 班級代表選舉權、罷免權及被選舉權。 參與本會所舉辦之活動。 第 十四 條 會員義務如下: 繳納會費。 遵守本會組織章程及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事項。 第 四 章 財務委員及監察委員 第 十五 條 本會應推舉財務委員、監察委員各一人,辦理經費及會務監察事 項,由委員互相推舉之。 第 十六 條 財務委員職權如下: 協助本會於金融機構設立專戶。 管理本會財務事項。 與本會會長於本會預算、決算報表及明細表上,共同具名。 第 十七 條 監察委員職權如下: 監察本會會務。 定期稽核本會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 審核決算報告。 第 五 章 會議 第 十八 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第一次會議應於第一學 期開學後六星期內召開,由會長召開並擔任主席。 會員代表大會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經委員會之決議或 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會長應召開臨時會議並擔任主席。 會長因故不能召開或不召開時,其他家長委員得以三分之一 以上或家長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連署召開之,並由家長委員或家 長代表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第 十九 條 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二次會議,上學期第一次會議應於第一次 家長代表大會召開後二星期內召開。 委員會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會長召開並擔任主席。 前二項會議,會長因故不能召開或不召開時,其他家長委員得以 三分之一以上之連署召開之,並由家長委員互推一人主持之。 第 二十 條 會員代表大會應有會員代表總數四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 並經出席人員過半數通過,始得決議。 委員會應有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 席人員過半數通過,始得決議。 出席人數不足時,得改開座談會,並以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 意為假決議。假決議針對同一議程明確訂定下次會議時間,通知 應出席人員,並公布於本校(家長會)網頁。 議決前項假決議,應達委員總數六分之一以上出席,並經出 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假決議視同有效決議。 第二十一條 會員代表或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以配偶或書面委託其他會 員代表或委員為限,代行其職權,每一出席會員代表或委員,以 接受一人委託為限。 第二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及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校長及本校行政主管列席。 第二十三條 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委員會予以解 職或解聘: 任職期間,因故不能履行職務。 任職期間,因個人行為影響本會聲譽。 有事實足以證明其從事或涉及不誠信、不正當之活動,或有妨礙公務、違反法令規定且情節重大。 前項解職、解聘事項之決議,應有委員會總額三分之二以上 人員出席,以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並應自解職、解聘決 議之日起十日內,以可供存證查核信件通知會長、副會長、常務 委員解職、解聘事由與生效日期,及檢附該次會議紀錄。 第二十四條 財務委員、監察委員有前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由委員會 予以解聘。 前項解聘事項之決議,應有委員會總額三分之二以上人員出 席,以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並應自解聘決議之日起十日 內,以可供存證查核信件通知該財務委員、監察委員解聘事由與 生效日期,及檢附該次會議紀錄。 第二十五條 委員會委員有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由會員代表 大會予以解職或解聘。 前項解職、解聘事項之決議,應有會員代表大會總額三分之 二以上人員出席,以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並應自解職、 解聘決議之日起十日內,以可供存證查核信件通知該委員解職、 解聘事由與生效日期,及檢附該次會議紀錄。 第二十六條 會長、副會長及常務委員罷免時,應由委員會三分之一以上提案, 三分之二以上人員出席,並經出席人員過半數通過罷免之。 前項罷免之決議,應自決議之日起十日內,以可供存證查核 信件通知該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罷免事由與生效日期,及檢 附該次會議紀錄。 第 六 章 經費及會計 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家長會費。 捐贈收入。 經費孳息收入。 其他收入。 本會會費之收取,以學生家長為單位,每學期收取一次,金 額由教育部定之;低收入戶有證明者,免予繳納。 本會會費,得委託本校代收。本校代收後,應繳本會管理,於開學後二個月內撥入本會專戶。 本會收支預算之起迄時間,以每年九月一日起至隔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十八條 本會經費之支出及用途如下: 本會會務支出。 協助本校辦理各項教育活動。 協助本校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活動。 支援本校充實教學設備及改善教育環境。 獎勵學生及教職員工。 其他相關事項。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應由校長、會長、財務委員三人共同具名,以本會名 義在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其收支應設立專帳處理。 本會之預、決算報表及明細表,應由會長及財務委員共同具名。 監察委員應於每三個月,定期稽核本會財務帳冊。 每學年結束,委員會應將決算案交監察委員審核後,提下屆 家長代表大會審議,並於會長改選後十日內辦理移交。 第 七 章 附則 第 三十 條 本會每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開會後一個月內,本會應將會議紀 錄與會長、副會長、委員會委員及會務人員名冊,報教育部國民 及學前教育署備查,會長異動時,亦同。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財務委員、監察委員、委員會委 員或會員執行職務有利害衝突者,應自行迴避,並不得假借職務 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謀其本人或第三人之不當利益。 會員代表大會、委員會會議討論事項涉及會長、副會長、常 務委員、財務委員、監察委員、委員會委員或會員本身利害關係 時,該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財務委員、監察委員、委員會 委員或會員除為必要之說明外,應行迴避,並不得參與該案之討 論及表決。 第一項所定應迴避之人未迴避者,其參與之該次會議所為之 決議,無效。 第二項規定於會員代表、委員會委員、常務委員、會長、副 會長、財務委員或監察委員之選(推)、改選時,不適用之。 第三十二條 本組織章程未規定之事項,悉依高級中等教育法、民法、內政部 訂定之會議規範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備查 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