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組織章程

 

        雲林縣國立虎尾高級農工職業學校校友會組織章程

                                                                                           89年12月20日編訂

                                                                               108年8月3日第6屆會員大會修正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雲林縣國立虎尾高級農工職業學校校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以聯絡本校畢業校友感情、增進情誼,藉以加強聯繫及互助合作,並發揚學識,

          以共謀社會事業之發展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於虎尾鎮博愛路六十五號。

 

第二章任  務

   第四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調查會員動態。

    二、促進校友聯繫及校友事業交流。

    三、協助校友解決難題。

    四、協助政府推動政令。

    五、襄助母校發展。

    六、設置獎學金。

 

第三章 會  員

  第五條 凡在本校畢業之校友包括:

    一、台南州虎尾農業補習學校(民國十七年三月)。

    二、台南州虎尾國民農業學校(民國二十四年十一月)。

    三、台南州虎尾專修農業學校(民國三十年四月)。

    四、台南縣立虎尾初級農業職業學校(民國三十五年二月)。

    五、雲林縣立虎尾農業職業學校(民國三十九年八月)。

    六、台灣省立虎尾高級農業職業學校(民國五十七年八月)。

    七、台灣省立虎尾高級農工職業學校(民國五十八年八月)。

    八、國立虎尾高級農工職業學校(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籌備會或理事會審查合格,

           並繳納入會費者,均得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一、有精神分裂症者。

    二、褫奪公權者。

    三、違反國家政策者。

    四、有嚴重不良嗜好、行為不檢等有損校譽者。

    第七條 本會會員有發言權、選舉及被選舉權,亦享受本會福利設施之權利。

    第八條 本會會員有遵守章程、服從決議、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九條 本會會員如有違反章程及妨害本會之名譽者,經理事會審查決議通過者,得按其情節之經重,

            由理事會予與警告、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經會員大會同意(表決)除名之。

 

第四章組織及職權

  第十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

             監事會為監查機構。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與罷免理、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長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財團之處分。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決議。

  第十二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

             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以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

  第十三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四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應視需要到會處理會務,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指定副理事長代理之。

    第十五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六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事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十七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十八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但因辦理公務得酌支公費。

 第十九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停職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條 本會視業務之需要,得設總幹事一名,幹事若干名,及各鄉鎮主任或聯絡員各若干人,

            以上人員由理事會聘請之,並承理事長之命,辦理會務,其工作津貼由理事會決定之。

 第二十一條 本會選任職員不得兼任工作人員。

 第二十二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

              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三條 本會視會務之需要,得經理事會通過,聘請顧問若干名(不得超過理事名額的三分之一),

             無給職;其聘期與理監事之任期相同。

 

第五章 會  議

 第二十四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兩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監事會議與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

      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五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六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

      事項之議決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件。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開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監事過半數之出席,

       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

      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二十九條 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無正當理由不召開理事會或監事會超過二個會次者,應報請主管

      機關解除理事會、監事會召集人職務,另行改選。

 第三十條  本會應於召開委員大會時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

      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會議記錄應於閉會後十五日內涵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1.畢業校友入會時應繳納入會費新台幣五佰元整。

                2.應屆畢業生入會時入會費新台幣三佰元整。

  二、常年會費:每年五佰元整。

  三、會員捐贈:本會會員自由樂捐。

  四、社會熱心人士捐贈。

  五、基金及其孳息。            

  六、其他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三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大會

    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即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

    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

 第三十四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會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三十七條 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變更時亦同。

 

國立虎尾高級農工職業學校校友會組織章程


 

 

 

 

 

 

  • 序號

    檔案名稱

    檔案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