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臺中市政府教育局113年8月22日中市教學字第1130072050號函辦理。
二、旨案受理申請期間自113年9月16日(星期一)起至113年10月15日(星期二)止,其程序如下:(一)符合申請資格者,請填妥申請書並備齊相關證明文件及導師證明,逐級核章後送請學校初審。各項證明文件如為影本,請學校於每頁核蓋學校證明章並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
說明:
一、依據臺中市政府教育局113年8月22日中市教學字第1130072050號函辦理。
二、旨案受理申請期間自113年9月16日(星期一)起至113年10月15日(星期二)止,其程序如下:(一)符合申請資格者,請填妥申請書並備齊相關證明文件及導師證明,逐級核章後送請學校初審。各項證明文件如為影本,請學校於每頁核蓋學校證明章並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